法院參與的涉外仲裁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法院參與的涉外仲裁案件法院管轄權的確定要結合案件的情況確定;
1、一般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3、選擇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一條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
二、如何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涉外仲裁案件如果處理未成功,那麼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在處理之前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案件,所以,本人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方面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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