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涉外案件訴訟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涉外案件訴訟管轄法院規定是什麼?
法院涉外案件訴訟管轄法院規定是按照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的原則來確定最終的管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對一定範圍涉外民事案件的審判許可權和各級各類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許可權。
相關原則: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的原則。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絡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二、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普通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是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即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經常居住地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以上被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自然人的住所地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其住所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但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則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我國法院管轄。
2、特別地域管轄。
對於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關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或被告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轄權。
3、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有: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的民事訴訟活動在我們國家也是擁有一定的管轄權的。主要就是因為我們國家對於涉外案件的訴訟管轄這個問題是有非常明確的原則性規定的,比如說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原則還有尊重當事人和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這些原則都必須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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