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籤?
一、董事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籤?
董事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簽訂的。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長與公司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董事長不是公司股東,非公司股東的董事長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並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認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董事會的決議或聘書可以代替勞動合同的內容,不一定要另外簽訂勞動合同。
2、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股東。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既是公司所有者,又代表公司,個人認為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5〕202號,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未籤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法定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訴訟,會造成原、被告競合的尷尬,很難得到支援。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如果不能提供董事會批准決議,法定代表人與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爭議應按《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受理範圍。
3、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上面討論。
如果總經理並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股東,是否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如果有董事會的聘書,可能被認為替代了勞動合同。
如果總經理並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東,應由公司董事會作出聘任總經理的決議或者決定,在該決議中,應當就該總經理的薪金待遇、聘任年限、公司盈利目標等內容作出決議,公司再根據董事會的決議與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既適用勞動法,又適用公司法。
4、如果股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或董事長,同上討論。
如果股東並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和公司沒有勞動法上的關係,當然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股東擔任公司職務,公司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籤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一般的公司在實際經營的時候很多比較重要的決定都是要交給董事來做出基本的判斷的,而具備這樣能力的董事也一般是在公司的內部通過一致的認可才可以勝任的,而實際上董事很多都是由股東來擔任並且為公司付出相應的勞動,所以該籤合同的話還是要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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