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用人單位合同違約員工如何訴訟
如今有很多人對於我國勞動力市場的整體發展狀況都是一種比較消極的態度,因為受到資本市場的嚴厲衝擊,所以現在也可以提供的就業崗位非常有限。在現有的勞動關係當中也不斷爆發著各種新的爭議,比如說企業根本就沒有按照當初簽訂的合同那樣去履行相關的職責,那有部分員工自然也比較關注在我國用人單位合同違約員工如何訴訟?
一、在我國用人單位合同違約員工如何訴訟?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式有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首先小編提醒大家,就算是用人單位合同違約了,那職工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不能選擇直接走訴訟的這條道路,除非是已經有了勞動仲裁的結果但是對勞動仲裁仍然不服的話,可以在指定的時間之內按照民事糾紛提起訴訟,民事糾紛的訴訟過程也給大家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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