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何聯絡?
一、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何聯絡?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聯絡是可能就是存在著重合的狀況。“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年限”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勞動合同期限是一種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期限,而服務年限是一種約定單向權利義務內容的期限。
具體來說,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勞動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其中的勞動合同期限既是應由雙方約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之一,也是合同本身被雙方忠實履行的期限,具有雙向互動性。服務年限作為自行約定的勞動合同的非必備條款,目的在於限定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履行勞動義務的期限。
其出發角度與勞動合同期限相比具有單向性,即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為其工作,而勞動者非因取得用人單位同意或法定情形出現,不得予以拒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服務期的長短怎麼確定
關於接受培訓的職工簽訂服務期的年限,沒有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
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對服務期限還有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但是兩者的法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說服務期主要指的就是勞動者需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服務的期限,屬於一種單向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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