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沒讓再籤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中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進行了規定,但很多勞動者對其相關的規定產生了錯誤的理解,那麼,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沒讓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嗎?以下本站的小編將進行詳細說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沒讓再籤違法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件有四點: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
2、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達成一致,用人單位決定不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也並不違法。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起始期限沒有終止期限。而根據該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可以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分為協商訂立、強制訂立和推定訂立三種情形。
1、協商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平等協商對勞動合同期限做出約定,雙方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強制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該規定,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在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
3、推定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在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推定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規定。
總之,在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也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非用人單位必須簽訂。若您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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