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並沒有明確規定說不續簽勞動合同要提前一個月通知。關於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一個是勞動者(非試用期)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天;另一個就是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規定要求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但就勞動者而言,最好是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不續簽勞動合同,並不是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期滿當日過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係了,若雙方均為表示不續簽,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則用人單位應當自上一份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容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當然,其間若發生其他符合法律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的,按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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