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長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有些單位實行工作日為週一到週六,週日休息;每天早9晚5、中午休息1.5小時的制度是不需要勞動部審批。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如果單位安排加班超過36小時,將面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而對勞動者繼續享有1.5倍工資。因為國家法定休息日增加一天,故作了相應調整。
我國的法規中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現實生活中情況往往比較複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隨機應變,比如說我國的有些單位實行工作日為週一到週六,週日休息;每天早9晚5、中午休息1.5小時的制度是不需要勞動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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