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每週工作時間有什麼規定嗎?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時,在勞動合同中必須註明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在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個小時,同樣的可以推算的出勞動者每週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個小時,當然在現實的生活中,往往會遇到加班的相關的情形,加班費是要另算的。
一、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二、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規定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勞動糾紛律師注意到:有些單位實行工作日為週一到週六,週日休息;每天早9晚5、中午休息1.5小時的制度是不需要勞動部審批。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勞動糾紛律師注意到:如果單位安排加班超過36小時,將面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而對勞動者繼續享有1.5倍工資。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糾紛律師提醒:雖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但也不能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間。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中規定: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糾紛律師提醒:因為國家法定休息日增加一天,故作了相應調整。
每天的工作時間關係到工資水平的高低,當然是時間越長,工資越高,但是每個小時的工資水平才是衡量工資水平的標準,選工作的時候不要只看每一天或者是每一個月的工資水平,還要看好工作的時長,綜合兩方面來衡量工作的優劣,而且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斷,時間太長的工作,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工作效率也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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