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
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
不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
1、《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二、員工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型別。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型別。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
(1)工作交接;
(2)工作終止;
(3)財物返還;
(4)債務清償;
(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
(6)商業祕密、智慧財產權、競業禁止。
儘管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的是試用期之內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但在實際操作中,試用期之內覺得有什麼不合適的都是當時就提出來的。包括職工也是,既然覺得不合適就不要一直拖延,試用期內就想要離職的話,當時就告訴公司就行了,試用期內就離職的公司也不能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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