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主動離職勞動法規定需要提前通知嗎
一、試用期主動離職勞動法規定需要提前通知嗎?
試用期主動離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勞動者辭職的,只需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的時間是多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階段用人單位可以辭退職工嗎?
試用期階段可以辭退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理論上試用期內離職也得提前通知,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如果職工在試用期內就提出離職的話,一般用不了三天用人單位就會給職工辦理好相關的離職手續的,試用期內自己要離職的話,肯定是沒有任何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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