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天通知麼?
試用期為用人單位和新員工之間提供了又一次雙向選擇的機會,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和新員工都有權做出去留的決定。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合同不再僱傭新員工,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天通知新員工嗎?下面本站小編就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天通知麼這一問題在下文中為您做出解答。
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天通知麼?
1、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的情況
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新《勞動合同法》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但是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其中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
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會被勞動仲裁或法院裁決撤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戶籍關係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並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否則用人單位不能以此做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員工在接到用人單位以此為理由要與自己解除合同的通知時,也要主動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本站小編的對試用期公司解除合同要提前3天通知麼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間如果新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羅列的相關規定,公司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提前3天通知的,但其中如果是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而與員工解除合同的,公司必須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證據,否則員工有權就此提出訴訟,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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