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情況有哪些
就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來看,其實不僅用人單位可以享有,勞動者也是享有的,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是在行使的過程中,也要嚴格在法規的範圍內進行才可以,否則就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合同,必然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那一般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情況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話,試用期間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轉正之後則要求提前30日。但如果因為單位行為嚴重損害到了勞動者利益的,則此時可以立即解除,必須要提前通知。至於勞動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需要滿足的情形,上文也有介紹,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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