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二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二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無效勞動合同主要表現的方面有哪些?
1、合同主體不合格,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是決定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合同主體不合格,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在這種狀況下籤訂的勞動合同,其內容基礎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3、內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合同條款違法或合同缺少法定必備條款。通常表現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而顯失公平或低於法定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4、形式不合法,即要式合同未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或標準形式。
5、訂立程式不完備,即訂立勞動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是必須要簽訂的,但對於簽訂的內容一定要在公平、公正、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實施,而且需要確定此合同的內容真實有效,如果存在脅迫或者是欺詐的方式進行,那麼就會按無效的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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