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具備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勞動合同終止時起,勞動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下面兩個情況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這種約定終止條件既可以是原則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發生,也可以是具體列舉式的,比如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解散等有一方喪失主體資格的情況發生。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而提前結束勞動關係的行為,比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解除的,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單位可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除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則基於某些事實,如:合同期滿(約定終止)、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法定終止)等。
二、勞動關係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關係終止,是指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係執行的終結。實踐中,勞動關係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係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係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係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一般來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就表示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建立後,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一般來說,解除勞動合同都是在合同有期限內進行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這個權利。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解除必須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勞動關係終止也不需要,當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登出、員工死亡的時候,勞動關係終止。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的意願。一般來說,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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