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是怎樣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怎麼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況: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是用人單位是法定條件下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提前30天書面通知給勞動者,那麼就按照具體的勞動者工作年限來給勞動者發放他的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原定基礎的月工資的二倍來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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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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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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