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後但是沒有繳納社保是否合法
簽訂勞動合同後但是沒有繳納社保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用人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
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處理,主要分為催繳社會保險費、查詢存款賬戶、申請強制執行、實施強制措施四個環節:
1、催繳社會保險費。一是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區縣社保分中心依法責令限期補繳;二是市、區縣人社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機構,依法受理社保繳費舉報投訴並實施調查、檢查,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情況,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
2、查詢存款賬戶。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期滿後,用人單位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區縣社保分中心可以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查詢繳費能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查詢。
3、申請強制執行。區縣社保分中心獲得查詢結果後,對於具備繳費能力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人社局提交《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4、實施強制措施。區縣人社局經稽核需要進行劃撥的,向用人單位送達催告書,催告繳納期限為3個工作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在催告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補足的,區縣人力社保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向用人單位送達《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並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籤勞動合同和交納社保這兩件事情不是公司可以來回選擇的,而且在勞動合同中應該有關於繳納社保的相關條款,如果幹脆就沒有社保繳納的條款,這份勞動合同其實也是不符合規定的,如果有諸如此類的條款,但是公司不履行,一定要督促公司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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