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很多時候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試用期最多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而一般在試用期內考察通過了之後,勞動者才會成為單位的正式員工,因而有的人自然而然就認為試用期是不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那到底試用期不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不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1、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我國不存在試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話,則一般試用期就會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當然,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試用期其實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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