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本人簽名必須嗎?
一、勞動合同本人簽名必須嗎?
甲方乙方共同簽字合同才生效,簽字的也必須是本人,不得代簽。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有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資料號碼
(三)勞動合同時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要求和職業危害防護閱讀全文2要怎樣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兩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巨大的風險隱患。那麼用人單位怎樣簽訂勞動合同才更加符合法律規範呢希望下面的文章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中應當具有的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限定,勞動合同應具有以下條款:
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資料號碼;
③勞動合同時限;
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⑥勞動報酬;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問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應注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有協議,同時要明確解除合同的型別,必須明確是哪一方提出的,對於解除協議中要明確雙方的義務。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型別。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型別。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在解除的是也要一份解除協議來白紙黑字的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所以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對一些問題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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