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須簽收條嗎?
一、勞動合同必須簽收條嗎?
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簽收條。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寫簽收條,如果單位有制度,應該簽收。對雙方都有益處。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單位提供空白勞動合同、簽訂合同不給員工合同文字的情況,少數員工也有不承認收到合同的情況,因而引發勞動爭議。這樣影響到絕大多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加了仲裁成本。為此,有些單位開始重視勞動合同的發放與管理,實行勞動合同簽收制度。
二、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我國對於簽署勞動合同之後是否需要員工對勞動合同進行簽署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能夠簽署簽收函,對於員工和勞用人單位都是一種比較好的保障,能夠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如果雙方確實發生了糾紛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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