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寫薪資協商程式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寫薪資協商程式是怎樣的?
1、職工和企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工資集體協商的提出方應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後,應於20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並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2、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3、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4、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由企業行政方製作工資協議文字。工資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
二、勞動合同一定要註明工資報酬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合同裡一定要註明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錄用職工,在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時候,雙方要明確工資標準。職工可以提出協商,由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實施,經過協商,達成工資報酬方面意見的,會落實到合同的條款上。如果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寫清楚,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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