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單位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多少,補償標準也不同,如果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可以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了六個月以上沒到一年的,也按一年算,在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可以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員工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沒有觸犯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法中的任何錯誤的情況下,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的,一次性的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在相關的法律制度中有著明確的解釋和規定,除此之外還可以拿到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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