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未交社保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其實就要開始給勞動者購買社保,不然的話單位的行為就屬於違法。那要是在勞動合同試用期未交社保怎麼辦呢?可能也有人遇到過這類情況,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未交社保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要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公積金。
試用期的員工雖然還未轉正,但也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員工購買社保。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上社保的行為包括兩種:
1、轉正之後補交試用期的社保;
2、轉正之後才開始交社保。
以上兩種行為都是不合法的,遇到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情況,勞動者可通過下列方法進行維權。
遇到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維權方法:
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補交社保;
2、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3、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交社保。
上述方法是並列關係,並無先後順序,勞動者可不經過協商或投訴直接去申請仲裁。
本站小編最後提醒:
試用期的員工也有享受入社保的權利。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用人單位不同意補交的,勞動者可向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
二、試用期員工是否有社保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分析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即使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該給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社保,如果單位沒有及時購買社保的話,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交,另外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還是無法處理的,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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