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預設繼續,繼續後應該如何續簽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勞動時為了保障合法的工資效益的保障,以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負責原則都會訂立勞動合同,其合同的簽訂讓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開始有了質的連線。這樣雙方都有一定的保障,讓其更合理合法的工作,但是合同也是有期限的。按照國家規定有一年期限的,三年期限的,五年期限的,還有長期合同,那麼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預設繼續?如果繼續又如何續簽?
一、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後,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於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說,就可以通過徵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合同到期就應該儘快的去續簽,並且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進行多方面的溝通和協商,要尊重勞動者意願去簽訂勞動合同。繼續後應該如何續簽?按照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對續簽合同首先要尊重的是勞動者自己的意願,畢竟對於勞動者來講,其實用人單位給予的薪酬和福利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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