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稅前還是稅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賠償金。在法律上被稱為經濟補償金。很多人不清楚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稅前還是稅後?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上規定,經濟補償基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超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計)。這裡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大家看到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應得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
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
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實踐中也有一些案例裁判結果中按照實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出現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因:1、勞資雙方應發工資數額未約定,難以確定具體數額;2、裁判機關圖省事,實發容易計算;3、對法律規定理解上的偏差。
國家法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主要依據勞動者的應得工資進行發放。應得工資主要指的包括五險一金在內的工資總額。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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