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辭職勞動合同法規定方式和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方式
單方解除
單方的合同怎麼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的程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型別,並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式,法律也應允許並加以提倡。
由於協議解除程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裡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係,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並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裡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括弧內是法條依據出處。簡述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於大量的員工對於單位或者公司的要求不斷的提高現在導致很多人都一不順心就想辭職,但是首先請大家知道不是在任何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勞動合同法都是認可的,必須要具有一定的條件和採用正確的方式才行,當然作為本站我們建議還是協商的方式最為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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