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一、青島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教育與培訓;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勞動爭議的處理;
(十一)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有哪些規定?
《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3種。
原系固定職工,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或者工齡滿20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含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實行試用期。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下列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本單位原固定職工;
(二)轉業退伍軍人及其隨軍家屬;
(三)國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員。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應當從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計算,如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則從合同規定的生效日期計算。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期限最後一天的24小時為準。如果因連續工作而超過最後一天的24小時的,應當以完成該項工作任務的時間為準。
事實上,各地方政府部門在勞動關係方面制定的地方法規,肯定不會違反國家法律制度,所以不管在青島市還是其他的省份,如果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條款並不是用人單位隨意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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