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嗎是否可以籤新合同?
現在職場競爭大,在大中城市,工作機會也比較多,如果遇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員工跳槽也很正常。員工離職,要提前和公司打招呼。有些人在和原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到新公司報道。那麼,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嗎是否可以籤新合同?針對這個問題,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籤新合同?
實際中,員工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又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將要承擔以下後果:
1、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比如員工隱瞞另一份勞動合同,與新的公司簽訂新一份合同,那麼該公司知道真實情況後,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並且,未先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也可以據此主張終止勞動關係。
2、新籤勞動合同後,給原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
因為員工先後簽訂兩份合同,會給原公司安排工作等帶來經濟損失,原公司可以根據相關證據予以追償,同時要求新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且,員工辭急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數額可以是一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透過對本文的閱讀,大家應該知道了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嗎是否可以籤新合同。一般來說,員工不能這麼幹,這會構成雙重勞動關係,如果對新公司帶來損失,員工要自行承擔。並且,現在很多公司招聘的時候會要求求職者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這樣才能證實自己已經和原公司沒有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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