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最低工資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是我國法律對最低工資標準的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如果按照百分之八十計算的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試用期的工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單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三、如何計算最低工資標準?
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係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係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係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係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後,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在試用期的工資是非常低的,因為畢竟試用期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個考察,但是不管試用期工資如何低,都不能夠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的標準,也不能夠低於正式的簽訂合同內容當中所進行約定的工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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