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很多時候做勞動能力鑑定,其實都是為了確定勞動者此時喪失了多少的勞動能力,據此才能做出相應的賠償。如果是勞動者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話,這樣的情況下能夠獲得的賠償自然是比較多的。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也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那麼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能力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鑑定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2、行政部門出具的決定;
3、定點契約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二、勞動能力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1、職工發生,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我們發現其實在很多人身傷害中,往往都是會涉及到勞動能力方面的鑑定。而此時除了要求當事人提供材料外,其中還會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要是你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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