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什麼叫有效勞動合同
一、勞動關係中什麼叫有效勞動合同?
有效勞動合同,是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典》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綜上所述,有效勞動合同是很好理解的,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籤勞動合同還是籤其他的民事合同,簽了合同也不代表合同就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在籤勞動合同之前需要專門瞭解相關的法律制度,如果勞動合同無效,員工是可以拒絕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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