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要求嗎?
一、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要求嗎?
首先從勞動合同的簽訂來談,勞動合同的簽訂合法主體一方是合法的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即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即勞動者,這個勞動者有一定的年齡限制的,必須是16歲以上。如果低於16週歲或者超過60歲的,就不能形成勞動關係,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到期賠償有哪些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代表公司預設。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合同終止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最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合同條款不滿意的地方可以提出修改,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商議之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用人單位需要將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分別留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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