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勞務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既可以建立勞動關係,又可以建立勞務關係。
《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差異
1、合同主體的不同,勞務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但是勞動關係的處於僱傭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比如公司、企業、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而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
2、雙方當事人關係的不同,處於勞務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是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勞務方只需要按照口頭或合同上的約定提供該有的服務,用工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約定在相應的時間向勞務方提供相應的報酬,勞務方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著隸屬關係,用工單位也不能管理勞務方,用工單位也沒有支配勞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方與用工單位是存在著隸屬關係的,勞動方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完成用人單位的考勤和考核、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需要從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分配的工作、需要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安排。這就是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中最明顯的區別;
3、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在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的不同,勞務關係一般都是一次性或者特殊性,階段性的勞動所以當勞務方完成一次性、特殊性或階段性勞動以後,僱傭方會及時向勞務方結傭,這種結傭方式沒有規律性但卻具有快速性的特點,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一般會對勞動者的工作採用按月支付的這種有規律、定期的支付方式;
4、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適用性質上的不同,如果是雙方因為勞務關係而產生了糾紛的話,不管是勞務方還是用人單位之間對事件有糾紛,都是屬於是平等主體的雙方的糾紛問題,人民法院在遇到這種糾紛的時候會根據民法中的法律法規來對糾紛進行協商調解與解決,而勞動關係中所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平等主體雙方的糾紛而是屬於隸屬關係的糾紛,在處理這種糾紛的時候,人民法院會根據勞動法來對糾紛進行調整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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