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被辭退
一、員工在什麼情況下不能被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於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併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換句話說,對於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二、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1、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違紀辭退則適用於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
3、它們的實施程式不同。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就目前我國的規定來看,對於一些有特殊情況的員工,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不能輕易辭退,但是要注意這裡是不能輕易辭退,而並不是絕對不能辭退。因而,在符合法律其他情形下,單位將其辭退其實也是允許的。不過按照規定該單位支付補償金的,還是要依法對被辭退的員工做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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