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會怎樣,擅自離職的情形有哪些
在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情況下,其實很容易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方面的損失,而此時單位為了避免員工擅自離職帶來的不利風險,往往會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將員工開除,而就造成的損失也會要求員工賠償。那究竟員工擅自離職會怎樣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擅自離職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擅自離職會怎樣
1、 根據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沒有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用人單位以脅迫、欺詐等手段剝奪員工的勞動成果或者是勞動合同違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可不提前告知用人單位而自行離職。但勞動者自行離職時用人單位無過錯且給單位帶來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補償。
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可以說是很不負責任的,而這樣的情況下,其實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比較大,也難怪有的單位會在開除員工的同時,也會要求其對單位的經濟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而關於擅自離職會怎樣的問題,上文總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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