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一般情況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會簽署勞動合同來約束對方的行為。在勞動合同中會約定勞動期限,若先期限屆滿,任何一方都沒有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續期的申請的,勞動繼續在勞動單位工作,會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此時,若發生糾紛,該如何認定此既成事實勞動關係?
一、什麼是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二、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般來說,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採取的是誰主張稅舉證的原則,但是對於考勤記錄、職員的招聘記錄等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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