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調崗主動辭職有沒有補償
一、不願調崗主動辭職有沒有補償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能是因為調崗後的工作環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員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賠償金,還需要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
1、調崗方案合理,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說明公司能根據實際需要調配員工職務的話,調崗方案就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員工調崗後,若與原先的工作崗位沒有任何差異,甚至工作條件更為優越,員工再因為不滿意而離職的話,將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2、調崗方案不合理,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1)單位調崗其實是僱傭單位與員工協商的結果,如果雙方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公司可以進行人員調配,那麼公司擅自進行人員調動,就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崗位調動,甚至請求解除合同。
(2)有時公司在調崗時,可能還會涉及到工資下調,工作環境變差等問題,如果在合同中對這方面有事先約定,都屬於調崗不合理的情況。
(3)但調崗方案是多麼不合理,只要公司沒有表明辭退員工的意願,員工都不能以此為藉口曠工,否則將會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反而成為了公司合理辭退員工的理由。這時,員工會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3、員工被迫主動辭職
員工離職有時可能是被迫的,不同意調崗,待在原工作崗位也沒有好眼色,員工會認為自己是被被公司逼著辭退的。雖然公司可能會有些“整蠱人”的做法,但只要公司沒有違反合同,且損害合同權利,主動辭職就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
4、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能獲得賠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大類情況:
(1)第一類: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或違法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未按照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支付報酬及社會保險等
(2)第二類: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公司重整、技術變革需裁員、勞動者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二、企業調崗應該注意的事項
1.合理的調崗必須是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並將變更的內容採取書面形式,雙方簽字
2.調崗後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與調崗前基本保持不變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崗位採取書面形式,但勞動者到調整後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則預設勞動者已同意變更工作崗位
4.變更後的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允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崗位調整,但是不是企業單方決定的,一要雙方協商,否則勞動者有權拒絕調崗。二要採取書面形式。缺一不可。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得帶有懲罰性,侮辱性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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