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勞動關係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農民工勞動關係法律依據是什麼?
農民工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絡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勞動關係的分類
(1)按不同所有制關係,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勞動關係、集體所有制勞動關係、個體經營勞動關係、聯營企業勞動關係、股份制企業勞動關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關係等。
(2)按職業分類,可以分為企業的勞動關係、國家機關的勞動關係、事業單位的勞動關係等。
(3)按資本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國有控投公司的勞動關係、私營企業勞動關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關係、有限責任公司等的勞動關係。
(4)從工人運動角度分類,可以分為利益衝突型勞動關係、利益一體型勞動關係、利益協調型勞動關係。
(5)從集體談判角度分類,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係、集體勞動關係。
農民工能夠成為社會的一種特殊產物,正是體現了我國當前城鎮化的日益程序和貧富差距等各種社會現實問題,農民工身為普通勞動者的各種合法權益一再被輕視和剝奪,那是因為農民工本身腦海當中沒有任何法律維權意識,農民工在維權的時候也有一種維權無路、無門的感覺,這些問題如果政府部門不重視,永遠也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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