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辭退員工需要簽字嗎?
一、法律規定辭退員工需要簽字嗎?
公司辭退員工的通知書不需要員工簽字,原因如下:
1、公司辭退員工的通知書不需要員工簽字。公司辭退員工是公司單方面的行為,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公司辭退員工的通知書的本質是通知而不是協議。公司為了確保被辭退員工收到通知書,辭退員工的通知書一般直接遞交(以便被辭退員工簽收)或者以掛號信發出(以便收取回執)或者以登報公告的形式發出,都是被辭退員工收到通知即生效,而不是辭退員工簽字同意才生效。
2、要求被辭退的員工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其目的在於證明員工已經收到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書或知道用人單位已經將其辭退,如果有其它的證據能夠證明員工已經收到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的,就不一定要求員工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的了。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被公司開除是否有補償需要看辭退的原因和方式: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 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和員工的相關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提前30天進行通知,但是用人單位如果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必須有明確員工違反相關工作崗位規定的理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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