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車掛靠勞動關係是否成立?
在經濟生活中,很多為了自己運營方便,獲得更大利潤,選擇掛靠一個單位。但這由此也產生一些管理上的問題,一旦掛靠車中被僱傭人員發生意外,是否可以找被掛靠單位要求賠償呢?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一直存在爭議,下面我們就單位車掛靠勞動關係問題仔細瞭解一下。
一、單位車勞動關係的確認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過對於現實中存在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因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此通常都是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來加以確認。《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在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其關鍵和重點就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係。
“隸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本質特性,具體包括人身、經濟和組織上的隸屬性。“人身隸屬性”是指勞動關係確立後,勞動者除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外,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服從其安排等;“經濟隸屬性”表現在勞動者通過勞動換取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組織隸屬性”是指勞動關係存在期間,勞動者始終作為用人單位的穩定的內部成員,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揮與管理。
二、掛靠關係是否等同於勞動關係
在車輛掛靠經營的情況下,被掛靠單位並非車輛實際所有人,其實際並不享有機動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中的任何一項權能;並且關鍵在於被掛靠單位並不參與車輛的實際經營和管理,掛靠人作為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車輛並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所以說掛靠人所聘用的駕駛員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在實質上並不存在人身、經濟和組織上的隸屬性,雙方因此也就不構成勞動關係。
三、掛靠關係下履行工傷保險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3條第1款第5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規定》雖然確定了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聘用人員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為該規定是從有利於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權利角度出發,“不以是否存在真實勞動關係為前提,這是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處理。”
如果掛靠關係成立,但因掛靠車輛是獨資運營的,所以與被掛靠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掛靠車輛上的被僱傭人員發生車禍或是其他工傷,被掛靠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是保護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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