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車輛掛靠司機勞動關係?
交通事故的發生之後,我們首先要進行責任的劃分,對於不同的交通事故來說,我們在進行劃分責任的時候,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如果是存在車輛掛靠在單位的情況,處理起來更是複雜。那麼,在進行認定車輛掛靠司機勞動關係的時候,我們需要按照哪些標準來進行認定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車輛掛靠司機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1、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的車主之間的關係問題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從事道路客運或貨運的,必須要取得運輸許可證後,方能進行道路客運或貨運經營活動。非個體工商戶的個人購買的車輛之所以將其車輛掛靠到其他單位,是因為其難以取得運輸許可證,實際上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我國法律中沒有關於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的車主之間法律關係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這類不規範的掛靠行為並不鮮見。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的車主達成的協議中若約定車輛的所有權屬於車主,車主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從事運營活動,車主每年向掛靠單位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實際上車主是加盟到掛靠單位裡一名加盟成員,從企業資產性質上看類似於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在經營管理上,車主除了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運輸經營活動外,其他的一切管理都由其自行決定,這又類似於法人與分支機構的關係。從分配形式上來看,車主要向掛靠單位每年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完全自負盈虧,這又類似於企業與內部承包人的關係。據此,車主屬於掛靠單位的組成部分,掛靠單位在與車主之間的關係中享受了權利,所以掛靠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2、掛靠單位與車主僱用司機的關係
掛靠單位與車主簽訂的協議中一般都未約定車主所僱司機須遵守掛靠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並服從其監督管理,亦未約定掛靠單位有權參與或者干涉車主車輛的營運。但掛靠單位允許車主以其名義運營並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金錢,掛靠單位與車主之間的關係類似於企業與內部承包人的關係,可以視為掛靠單位授權車主僱用司機並對其進行管理,這就意味著該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關係。車主所僱的司機間接受掛靠單位的勞動管理,間接從事掛靠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其提供的勞動可視為掛靠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在法律上可以解釋為掛靠單位與車主所僱的司機是僱用和被僱用的關係,車主是以掛靠單位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他們只是沒有一種法律形式的勞動關係,可以將其解釋為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雖然有些掛靠單位與車主之間的協議中寫明,掛靠期間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車主自負,掛靠單位概不承擔。但這些條款是不合法的,不可對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據這些條款來證明掛靠單位與車主所僱的司機之間不具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3、對弱者的保護及防止規避法律的問題
此類案件中,車主所僱的司機與掛靠單位、車主相比較,完全處於弱勢地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中,側重規定職工的權利和甩人單位的義務。可以說,立法宗旨是以職工為權利本位,以用人單位為義務本位。
以掛靠形式進行運輸經營,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使國家通過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形式加強道路安全管理的目的落空,而掛靠單位卻從中牟利。既然掛靠單位同意他人掛靠並收取一定費用,同時也就意味著其應對外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有觀點認為,如果認定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必將過度加重掛靠單位的責任,造成對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制度的衝擊。但是,既然國家法律專門規定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制度,就應該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掛靠單位故意規避法律從中牟利,一旦運營中出現傷亡事故,掛靠單位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光享受收取管理費的好處而不承擔責任。
在我們機械能判斷車輛掛靠司機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時候,需要考慮掛靠單位與車主僱用司機的關係,如果是在進行掛靠的時候,即使是在簽訂的協議中規定了,掛靠期間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車主自負,實際上,我們在進行劃分關係的時候,也是不能夠作為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依據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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