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但不來交接工作怎麼應對
一、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但不來交接工作怎麼應對
1、不辦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為了確保勞動者能夠按時交接工作,可以與其約定相關的經濟補償金等都於交接完畢時支付。
2、制定規章制度來規範勞動者的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工離職時應該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將“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3、讓不辦理交接就"自動消失"的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加入勞動法規定的“因勞動者不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條款,並將之細化,以此來約束員工。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正常情況下,不管是勞動者自己主動申請離職還是提出辭職,或者是被用人單位依法開除了,其實都是需要辦理相應的工作交接。而要是沒有交接自己的工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那麼單位其實是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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