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三期的待遇是怎樣的?
一、女工三期的待遇是怎樣的?
單位女性職員三期的待遇:根據“三期”女職工比一般女職工特殊的這一特點,國家在對普通女職工進行特別勞動保護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了更多的人性化保護措施,要求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給予特殊照顧。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適當減輕勞動量。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勞動法第61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9條第1款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設立相關的休息室。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0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從法理角度上講,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除了法定的特別照顧以外,還應根據“三期”女職工的人數,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特別照顧的基礎上,對“三期”女職工增加更多的福利。比如,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在其工作場所設定休息座位,安排其進行工間小休;應儘量改善哺乳女職工的膳食和工作環境,提供飲用熱水,保證工作場所空氣新鮮、乾溼適宜、陽光充足等。
二、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其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產假津貼或工資不受影響。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可見,國家對女職工在“三期”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有明確規定的,集中體現為不得降低工資。
此外,全國各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幾乎也都規定了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的工資、津貼等不受影響,與國家規定接軌。一言概之,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一般情況下,對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津貼,各省級地區規定的女方獎勵假和男方護理假,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上述工資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相比較於男性職員,女職員由於體力不如男性,並且在就職之後,還有可能會需要請懷孕的假期,故而很多單位可能會不想支付女性職員應得的待遇,鑑於此種情形的發生呢,我國立法機關也明確規定了女性三期的薪資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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