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和實際的不一致如何處理
一、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和實際的不一致怎麼辦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援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這時,該怎麼辦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三、單位無故剋扣或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工資與實際工資不符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是實際工資高於約定工資,而另一種則是約定工資高於實際工資。後者,多半就是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或者剋扣工資的情況。此時勞動者也是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在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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