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出工傷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出工傷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雖然未 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未處理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後既不及時辦理終止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有什麼後果和影響呢?
1、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使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是不規範的,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2、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3、關於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終止勞動合同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只要是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安全事故就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向社保局提交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的時候原來的那份勞動合同完全就可以。可能各種因素可能導致雙方還沒有來得及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是這種情況社保局都會受理的,就算公司否定勞動關係也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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