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遺失了可以補辦嗎?
當我們步入社會進入企業參加工作後,我們與用人單位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我們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這樣在後期工作期間如果發生了什麼工傷等情況,用人單位才會給我進行相應的賠償,一般如果我們因為工作而使身體受傷,用人單位都會幫我們向國家工傷鑑定機構為我們工傷鑑定,用人單位是根據工傷鑑定機構鑑定的工傷結果來對我們進行相應的賠償的,那麼工傷認定書遺失了可以補辦嗎,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工傷認定書遺失了可以補辦嗎?
如果工傷認定書丟了是可以補辦的。帶身份證和病歷到勞動保障相關部門(應該是工傷保險科等),調取原件,影印一份,然後讓該部門在《工傷認定書》影印件上蓋個章,則和原件一樣有效。
二、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5、認定結論;
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7、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三、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為,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工傷認定書遺失了可以補辦嗎相關內容,工傷認定書遺失了只要提供現有的材料是可以補辦的,如果我們在工傷後用人單位不為我們申請工傷鑑定,我們也是可以自己向國家工傷鑑定機構進行工傷鑑定的,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對我們進行賠償,我們也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訴訟的,工傷鑑定結果也可以當作證據呈上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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