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社保滯納金怎麼算
按規定,社會保險不允許中斷繳費,逾期未繳社會保險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徵繳業務流程,現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於我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徵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髮[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申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併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於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傳送財務進行銀行託收。
三、國家政策允許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幾種情況:
1、參軍服兵役期間;
2、不帶薪上學期間;
3、下崗失業領取困難生活補助或失業金期間;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間;
5、根據國家規定可以免繳的其他情況。
除以上幾種情況,不得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
上面內容很詳細地介紹了用人單位在個人社保斷繳後如何進行補繳,並且在補繳時會被要求繳納一定數額的滯納金,是按一定規則計算的,這就是個人社保滯納金怎麼算的具體辦法,最後還有一些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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