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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的界定在那個法規裡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的行為。

分包工程的界定在那個法規裡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可以認定為專業工程違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③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專案管理機構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案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⑤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我國立法層次或司法來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都對勞務分包、專業工程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