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違約金具體約定不能超過多少?
一、工程合同中違約金具體約定不能超過多少?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上限是合同標的額的20%。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在簽署合同的時候,總會增加一條風險條款“違約金”以便約束交易雙方的行為,這是為了保障守約方的權利,體現合同的公平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
二、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1、違約金約定注意事項
1)依據合同總額或其它一定數額為基準,確定一定的比例作為違約金;
2)依據對方逾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按照定期固定數額或比例的方式來連續計算違約金。
2、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約定高額違約金的情況,或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計算出天價違約金甚至會出現違約金高於合同本金的情況。
如果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支付比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援。
3、違約金過分低於造成的損失
如果由於違約金的約定比例過低,導致無法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時候,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提高違約金的數額,或單獨提出要求賠償損失。
4、法院判決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律原則
由於違約金增減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具有很大關係,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5、違約時定金的雙倍返還或不予返還
除違約金外,往往在合同中還會約定一定數額的定金(不高於合同總價的20%)。
如果對方出現了違約,守約方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定金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對違約金而言,由於定金在簽約時一般都已經實際支付,因此,以定金罰則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數額明確、簡便易行,相對於違約金具有相對的優勢和便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金是由雙方來進行約定,而且約定的金額也是有所限制的,最高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過的話,那麼對於超過的部份是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在約定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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