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建設工程發包人?
一、什麼是建設工程發包人?
建築工程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專案法人。
第一,關於工程發包主體資格。法律中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二,關於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於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併、分立的單位,包括兼併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裝置,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裝置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民法典》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專案,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發包人具體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司法實踐中建築施工發包人的身份地位舉足輕重,發包人的實力直接影響建築施工專案的經營管理,必須通過積極調查與分析,嚴格稽核發包人的資質能力,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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